前情提要
2025年4月16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在网络上似乎争议很大。我们先回顾一下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
2023年1月30日,席某某(男方)与被害人(女方)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
2023年5月2日下午订婚后,男方向女方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女方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其间,女方一只手被男方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男方,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女方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极欲货架,男方控制女方的手机并将女方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
男方返回后,女方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子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男方取水灭火时,女方趁机抛出房间从楼梯下至13层呼救,男方追至13层抓住女方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达14层后,女方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男方强行拖回室内
之后男方应女方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女方母亲给女方打电话时,男方才将手机返还,女方拿到手机后向母亲哭诉遭到男方强暴,并于当晚拨打110电话报警。
核心争议:强奸既遂还是未遂?
注意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根据官方通报(例如 新华社 的报道)及相关信息,我个人认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男方的强奸行为是 既遂 还是 未遂。这直接关系到最终的量刑轻重。
判断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关键,通常在于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性器官接触或插入。在本案中,存在支持和反对既遂认定的不同证据和观点:
支持发生性行为的证据:
- 男方在侦查阶段的口供承认了相关行为。
- 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了男方的精斑以及双方的混合DNA基因分型。这表明双方有过密切接触。
- 存在多段通话录音(如接警录音、行车记录仪录音)佐证了事件的发生及女方的指控。
- 女方事后立即报警并向母亲哭诉被强暴。
指向未遂的关键证据/争议点:
- 关键在于,根据披露的信息,女方体内并未检出男方精液。 这是辩方主张未遂(即未完成插入行为)的重要依据。缺乏体内精液证据,使得是否完成法律意义上的“插入”成为争议焦点。
- 虽然床单上有精斑,但这只能证明体外射精或接触,不能直接证明体内射精或完成插入。
关于处女膜:
- 女方处女膜完整。然而,正如普遍认知,处女膜的完整性并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发生性行为或强奸的决定性证据。其弹性、形态因人而异,性行为不必然导致破裂。因此,这一点不应作为判断既遂或未遂的主要依据。
综合来看,虽然男方违背女方意愿、使用暴力试图或实施性行为的事实较为清晰,但由于缺乏女方体内精液这一直接证明插入完成的证据。
彩礼问题:法律受害者与道德谴责可以并存
首先必须明确,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判决,女方在本案的强奸行为中是法律上的受害者。这一点不容置疑,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无论后续发生何种纠纷,都不能改变其在遭受性侵犯这一事实上的受害者地位。对男方强奸行为的法律制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之举。
然而,法律上的受害者身份,并不意味着其在所有相关事务中的行为都天然具备道德上的豁免权。彩礼问题,虽然在法律上与强奸罪的认定相互独立,但在现实中常常与案件后续处理纠缠在一起,并引发道德层面的争议。
在本案中,围绕彩礼的争议焦点在于:女方或其家庭在事后处理彩礼问题时,是否存在利用男方强奸案发后的不利处境,将彩礼作为谈判筹码,甚至进行“要挟”以获取超出合理范围的经济利益的行为?例如,是否以拒不退还彩礼或索要高额赔偿作为影响刑事案件谅解进程的条件?
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那么即便女方在强奸案中是法律认定的受害者,其在处理彩礼问题上的方式也可能引发道德上的负面评价。将法律赋予的受害者权利,异化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的工具,这种行为本身就违背了社会普遍认同的诚信和公序良俗原则。我们支持受害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包括获得合理的民事赔偿,但这与利用对方的刑事责任进行不道德的经济“要挟”是两码事。
因此,看待此类事件,我们需要区分两个层面:
- 法律层面:必须坚决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严惩施暴者。
- 道德层面:对于当事人在处理后续事宜(如彩礼纠纷)中的行为,应基于事实进行独立的道德评判。如果确实存在利用受害者身份进行不当牟利或要挟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理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女方是强奸案的法律受害者,与其在处理彩礼问题上可能存在的道德瑕疵,这两者并不冲突。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我们既要保障受害者的法律权利不被侵犯,也要对可能存在的、利用法律程序进行不道德操作的行为保持警惕和批判。这有助于厘清是非,避免将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混为一谈,从而更全面、理性地看待复杂社会事件。
媒体
在此类备受关注的案件中,部分媒体和自媒体为了追求流量,罔顾事实,传播未经核实甚至虚假的信息,刻意制造对立,煽动公众情绪,这种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应当受到严厉谴责。信息的碎片化和情绪化传播,不仅扭曲了事件本身,也对当事人造成了二次伤害,更污染了公共讨论空间。
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司法审判有其严谨的程序和规则,需要基于证据和法律进行独立判断。汹涌的舆论或许能反映某种社会情绪,但不应、也不能替代法律的判断。舆论的过度介入,尤其是基于不实信息或情绪化表达的“网络审判”,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干扰,甚至形成压力,影响判决的客观性。尊重司法独立,让法律的归法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公众有监督的权利,但监督应建立在理性、客观和尊重法律程序的基础之上,而非粗暴的情绪宣泄和舆论施压。